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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星群夏桑菊”打贏招牌爭奪戰(zhàn)
2008.9.11

          本報訊 (記者曾衛(wèi)康)廣東省高級法院對“星群”之爭作出了終審判決,廣東星群選擇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星群”作為字號,又生產侵權產品,其注冊企業(yè)名稱行為和實際使用行為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星群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星群”字號,并向廣東省工商局申請變更企業(yè)名稱中的“星群”字號;廣東星群賠償星群藥業(yè)10萬元。

         據介紹,星群“夏桑菊”的生產企業(yè)星群藥業(yè)是廣州的老字號企業(yè),其前身廣州星群藥廠創(chuàng)建于1950年,19936月改制為現用企業(yè)名稱,除了“文革”期間中斷使用外,其“星群”字號一直沿用至今。該企業(yè)研發(fā)的“夏桑菊”系列產品,飲譽華人世界,其“夏桑菊”系列產品先后獲得數不清的國家級、省級榮譽。該公司還先后獲得“群星+圖形”、“星群夏桑菊”等注冊商標權。

           2005年開始,星群藥業(yè)發(fā)現市場上出現了一家名為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企業(yè),故意監(jiān)制及總經銷銷售與自己生產的夏桑菊沖劑產品包裝、裝潢極為近似的“夏桑菊顆粒沖劑”,這家企業(yè)在“星群”字號前面冠以“廣東”字樣,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自己的關聯企業(yè)甚至是上級企業(yè)。

          200610月,星群藥業(yè)及下屬星群藥業(yè)滋補營養(yǎng)品廠分別以“侵犯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和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為由,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廣東星群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星群”字號,以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兩案累計索賠100萬元。

 

一審判決模仿者侵權不成立

          受理上述兩起案件后,廣州市中級法院依法開庭進行審理。對于前一案件,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星群藥業(yè)公司是“星群夏桑菊”文字商標的注冊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也享有其企業(yè)名稱專用權。但是,該院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yè)名稱權分別受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存在其中一個權利當然優(yōu)于另一個權利的問題,法律并未授予注冊商標人有權禁止他人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注冊企業(yè)名稱的權利。因此,廣東星群將“星群”合法注冊成企業(yè)字號并合理使用,并不構成對星群藥業(yè)的注冊商標權侵犯。

       該院同時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字號權,企業(yè)僅對其企業(yè)名稱享有專用權,在本案中,被告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與廣州星群(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不完全相同,且是經過工商部門合法登記注冊的,其正常使用并不構成對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侵犯。200711月,廣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星群藥業(yè)的訴訟請求。

         對于另一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案,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星群藥業(yè)的夏桑菊顆粒生產、銷售已經有20多年歷史,獲得多次全國性獎項,并進行了廣泛宣傳,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產品的大、小包裝袋的裝潢進行對比,兩者視覺基本相同,僅有細微區(qū)別,足以造成兩者產品混淆,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產品是原告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作出要求被告廣東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等內容的一審判決。該院對星群藥業(yè)要求判定自己產品的自立包裝袋為特有包裝的訴訟請求則沒有支持。

 

終審認為廣東星群是“搭便車”

       兩個案件的一審判決后,訴訟雙方均有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兩起案件進行了分別審理,并于最近對兩個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

       對于侵犯特有商品包裝、裝潢一案,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構成侵犯特有包裝、裝潢權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權利人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二是被控侵權包裝、裝潢的使用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在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于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權、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案,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廣東星群正常使用經過注冊登記的企業(yè)名稱,且并未突出使用“星群”字號,上訴人認為其侵犯注冊商標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但是,廣東星群公司與企業(yè)名稱雖然形式上經過合法登記,但該公司于20051月才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于星群藥業(yè),又生產與星群藥業(yè)高度近似的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事實見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案)。廣東星群在其注冊使用企業(yè)名稱的字號有多種選擇的情況下,選擇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星群”作為字號,又生產侵權產品,其注冊企業(yè)名稱行為和實際使用行為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有違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于是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廣東星群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星群”字號,并向廣東省工商局申請變更企業(yè)名稱中的“星群”字號;廣東星群賠償星群藥業(yè)10萬元。

 

        星群“夏桑菊”出現兩個廠商?一個是廣州星群,一個是廣東星群,究竟哪個才是真的?最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廣東星群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變更“星群”企業(yè)字號。